最诱人的香饽饽——住房公积到底有什么好处?看完好想拥有

adminadmin 2025-11-09 107 阅读


个人需要交纳住房公积金吗?

现实困惑

小刘中专毕业后在一家城镇私营企业工作,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厂里说要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底发工资的时候,小刘的工资单上被扣了50多元的住房公积金。小刘不明白的是,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为什么还要扣自己的钱呢?

律师答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法理荟萃

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的,是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相应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有住房的职工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现实困惑

郭某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做平面设计,因收入水平一直不错,郭某早在三年前自己就买了房。但是在月底发工资时,郭某发现自己的工资条上并没有扣除住房公积金,单位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就没有为他缴纳,郭某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难道自己有了房子,不再需要解决住房的问题了,单位就不用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了吗?

律师答疑

单位应该为郭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是否需要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只与单位的性质有关,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单位就必须履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只要符合上述住房公积金征缴的范围,单位就应该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将职工本人是否有住房与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挂钩,目的是在找借口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是不合法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法理荟萃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单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单位不能以职工个人住房条件为理由,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购买商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现实困惑

某市最近新开发一条商业街,里面的很多店铺现在都在热销,张某觉得这个地段很好,以后一定会成为火爆的商业中心,便决定在这里买下一个商铺,但是这些店铺的售价都很高,张某没有那么多的现金,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还有一笔钱,他想知道这笔钱是否可以提出来买商铺?

律师答疑

张某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是为了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需要而设立的,限于基本住房消费。商铺是为了商业投资的需要,不属于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的范围之内,职工购买此类商铺属于基本住房消费以外的额外消费,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法理荟萃

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其用途与对象是特定的。住房公积金应当限于职工自住住房,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职工换工作,原单位不给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怎么办?

现实困惑

王某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三年,因不满企业提供的待遇标准,王某向本地另外一家企业投递了简历,后来王某被该企业录用,该企业通知其在一个月之后正式上班。王某于是向原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领导对王某的行为很不满,在王某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原单位就是不配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请问,在此情况下,原单位的做法是否合适,王某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原单位应该为王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此案中,王某更换工作单位,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该办理转移手续,由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由新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因此,职工更换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当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持相关的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其办理,经督促仍然不办理的,职工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办理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法理荟萃

单位为新录用的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机关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主管机关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的账户办理手续。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实困惑

王某在北京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了五年的时间,企业按照规定为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2010年7月,王某在老家大连买了一套房子,在付完首付款之后,王某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其余款项,但是他不知道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的管理中心还是向住房所在地的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呢?

律师答疑

王某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的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指出,“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所以,根据这个规定,王某可以向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法理荟萃

职工在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外的设区的市购买自住房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应该协助提供相应的手续。

支付房租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现实困惑

小刘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刚开始工作,小刘没有经济实力买房,因而只能自己租房住。小刘的工资不高,除掉房租和自己必要的生活开支外,已经所剩无几。请问,在此情况下,小刘可以用既得住房公积金来支付房租吗?如果可以,应该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

律师答疑

小刘的房租只要占到了当地规定的自己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小刘的条件只要符合第六项的规定,就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去支付房租。但是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达到什么比例可以提取。目前各地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规定的条件不尽一致,所以能否申请到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还要参照地方的具体的规定。二是提取数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只是规定:“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这一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是支付全部的房租还是支付超过部分的房租。

本案中,小刘的房租只要占到了当地规定的自己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本人的身份证明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理荟萃

职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注销其账户。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担保吗?

现实困惑

黄某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最近黄某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付了首付以后,黄某拿着相关的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告诉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要求黄某提供相应的担保。问: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吗?

律师答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法理荟萃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特定的性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

在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现实困惑

王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单位工作了5年的时间,现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已经有四万多元。现在王某的父亲因中风住院治疗,急需一笔资金,家庭基本生活因此变得非常困难,王某想到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他去问单位的领导,看看这笔钱现在能否取出来以解燃眉之急。请问:王某能否因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取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里面的钱?

律师答疑

王某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以下一般性的状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见,王某其实并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这几种情况。但是《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了几种特殊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案中,王某的父亲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投入大额的资金,并且造成了家庭生活的严重困难,在此情况下,王某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法理荟萃

职工因发生特定情形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经过主管机关审核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单位的还是个人的?

现实困惑

王某曾经是某纺织厂职工,每年都要缴纳一定量的住房公积金。2009年王某因为突发交通事故导致双腿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在同年解除与纺织厂的劳动关系。上述案例中,如果王某要提取在纺织厂的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为其缴纳的那部分,王某能否一并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单位的还是个人的?

律师答疑

在解决住房公积金属于单位还是个人之前,首先应当了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目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因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旨在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并且该条例也明确规定,不论是职工缴纳的还是单位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上述案例中,王某对于单位为其缴纳的那部分依法可以一并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法理荟萃

某项法律条文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一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给予公民的某种福利,因此公民有权利享有,其他组织、个人必须维护公民的这一权利。

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车吗?

现实困惑

李某是某单位的一名合同制员工,在单位工作已经有12年。眼下汽车市场火热,很多人都在为拥有一辆爱车而骄傲。性格好强的李某也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小轿车。可是由于李某手上没有那么多的资金,朋友建议他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买车,那么上述案例中,李某能不能用住房公积金买车呢?

律师答疑

我国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旨在促进我国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用途而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六种情形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本案中,李某是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买车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法理荟萃

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不是所有的事项都可以使用的。

公司为新入职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有时间限制吗?

现实困惑

某钢铁厂因为扩大生产规模新招聘一批职工,该厂规定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将予以转正并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可是新入职员工小王都转正两个多月了,公司还没有为他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那么上述案例中,钢铁厂的做法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吗?

律师答疑

为了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住房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新招聘的员工所在单位必须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办理相关登记,如果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相关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案例中,职工小王所在单位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追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理荟萃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该缴存多少?

现实困惑

小刘在2012年6月份入职某运输公司,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公司每月会为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但是令小刘迷惑不解的是单位每月发工资时都会在小刘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三四百元的住房公积金,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呢?上述案例中小刘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多少呢?

律师答疑

上述案例中的小刘作为运输公司的职工,公司为其缴纳一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也应当承担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考虑到公民个人的实际情况,个人缴存数额既不可以太低也不能太高,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职工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上述案例中小刘在单位的缴存比例也应当符合这一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法理荟萃

公民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会考虑到个人实际情况,而不能超出公民实际承受能力,强人所难。

刚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单位应从何时起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现实困惑

小赵于2013年6月份从某大学毕业,并在毕业后入职某传媒公司。在应聘时公司告知小刘在正式入职后将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上述案例中,传媒公司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小赵,应当从什么时候起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呢?

律师答疑

对于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要求,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并考虑到职工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将之分为已经在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定时限职工、新参加职工、单位新调入职工三种。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应当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对缴存数额作出规定: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的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述案例中,刚刚从大学毕业的小赵属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因此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其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法理荟萃

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科学、严谨,根据法律规制对象的特殊性作出不同的规定。法律对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日期上有不同的规定。

单位可以将全部的住房公积金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吗?

现实困惑

小胡是某教育局新入职的一名工作人员,小胡的大学同学很是羡慕小胡的工作,没有那么大的工作压力,单位还提供五险一金。然而在小胡拿到教育局发放的工资时,发现并不像当初教育局承诺的那样。小胡到出纳室查了个人工资明细,才发现单位将全部的住房公积金都从小胡的工资里扣除。那么上述案例中,教育局的做法合理吗?

律师答疑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并且规定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除。但是对于单位应当缴纳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而不应当从个人工资中一并扣除。上述案例中,教育局的做法很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违背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设立初衷。对于教育局的上述行为,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理荟萃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逃脱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否则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住房公积金也跟存款一样有利息吗?

现实困惑

小李是一家国有企业的新入职员工,以前在上大学时只是听说过住房公积金这个名词,可是当单位为小李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他还对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有些模糊。小李想知道,每月都要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是也跟存款一样有利息呢?

律师答疑

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有效保障职工住房权益的一笔资金,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自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并且在利息计算方式上也有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每年度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当年按银行一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不足一年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后每年度均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一年一结息,本息逐年结转。上述案例中,如小李不动用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住房公积金也会跟存款一样产生相应利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法理荟萃

法律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有些法律条文带有明显的福利性和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有利息即是如此。

退休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现实困惑

老王曾是某煤矿长党支部干部,退休后一直呆在家里。现在老王的小孙子要买房,可家里的资金不够。那么老王能把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给自己的小孙子吗?

律师答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在职工销户时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的情况包括职工离休、退休的情形。上述案例中,老王作为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退休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给自己的小孙子买房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法理荟萃

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任意支配。退休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由个人予以支配。

最诱人的香饽饽——住房公积到底有什么好处?看完好想拥有

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吗?

现实困惑

老刘是某棉纺厂已退休职工,在职前单位每年都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2012年老刘因病去世。老刘只有一个女儿,没有其他亲人。那么对于老刘的住房公积金其女儿有权继承吗?

律师答疑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根据我国《继承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正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很显然在上述案例中,老刘女儿作为老刘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父亲的合法遗产——住房公积金,并且其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理荟萃

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可以继承,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现实困惑

小王是某大型国有企业的一名正式职工,小王每月都要缴存一定的住房公积金,到现在为止已经有5年时间了。目前小王想购买一套小户型房子,但是还欠缺部分钱款。小王想提取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小王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呢?

律师答疑

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个人财产,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了明确的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小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符合第一项规定,所以有权提取住房公积金。

小王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此外除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有相应要求之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理荟萃

国家应当对公民权利的行使规定一定的程序,保障公民实现自身权利有章可循。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实困惑

老周是杭州一家外资企业的白领,工作稳定,经济收入良好,现在,老周想利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杭州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老周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在什么情况下老周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律师答疑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在购买房屋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6)符合中心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7)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8)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9)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上述案例中,如果老周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法理荟萃

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买房优惠,但是法律对其也限定了一些条件,以防权利被滥用。

个人对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异议该怎么办?

现实困惑

老赵是某蔬菜公司的在职职工,由于买房还差十万块钱,老赵想提存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然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却不像老赵想的那样多,于是老赵向所在单位提出异议。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老赵对于账户余额有疑问的情形应当通过什么手段寻求帮助呢?

律师答疑

上述案例中,住房公积金依法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因此老赵对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疑问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赵有权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查明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并且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他的这一要求。当老赵对于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受委托的银行复核,对银行的复核结果再次有异议时,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重新复核。且受托银行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给予老赵书面答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法理荟萃

对公民对自身合法信息的知情权,法律给予充分地保障。个人有权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情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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